发布时间:2018-05-29 15:32 来源: 未知阅读次数:次
什么是涉“公”单位和个人?涉“公”单位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,主要包括党政机关,人大和政协机关,审判、检察机关,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、国有(控股)企业;涉“公”个人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(含离退休人员)中共党员、国家公职人员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。
此次涉“公”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从2018年6月1日开始,8月10日结束。6月1日至6月10日,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核查各类违法建设并形成任务清单,在6月10日前上报市违建办,未按时上报的将交有权部门予以严肃问责;6月11日至7月31日,涉“公”单位自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将于1个月内(2018年6月30日前)完成,涉“公”个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将于2个月内(2018年7月31日前)完成。
什么情形要报告?在全市范围内,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和道路、管道等建设工程需上报。在住宅小区内,以下14类违建范围内也属于报告范围。
一、在楼顶擅自加建框架结构房屋、砖混结构房屋、钢结构房屋、木结构房屋、阳光房或玻璃房等建(构)筑物的,一律拆除,恢复原状。
二、在楼顶擅自加建雕塑小品、养鱼池、亭子、花架等设施的,一律拆除,恢复原状。
三、在楼顶堆放其他物品或者杂物的,一律恢复原状。四、在楼顶种菜、植树种花的,一律恢复原状。
五、在住宅小区一层公共空间内,擅自建设砖混结构房屋、钢结构房屋、阳光房等建(构)筑物的,一律拆除,恢复原状。
六、擅自建设砖结构院墙、铁艺院墙、石材院墙、木(竹)栅栏的,一律拆除,恢复原状。
七、擅自建设绿植围挡的,一律拆除,恢复原状。
八、擅自建设雕塑小品、养鱼池、假山、亭子、花架等,一律拆除,恢复原状。
九、擅自开挖地下室(地下车库)的,一律拆除,恢复原状。
十、占用绿地种菜、种庄稼的,将绿地硬化或者铺装的,一律拆除,恢复原状。
十一、擅自改变原有绿化形式在公共空间植树养花的,一律恢复原状或恢复公用。
十二、擅自朝向公共空间开门扒窗的,一律恢复原状。
十三、占用业主共用部位堆放杂物等其他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,一律恢复原状。
十四、其他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情形。
来源:大众网